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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2012-08-10 08:31:0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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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有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八月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