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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2012-08-10 08:31:0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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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加强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建立与ECFA货物贸易有关的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十、对暂准货物通关事项进行合作。

  十一、进行海关贸易统计合作,定期交换贸易统计数据,进行贸易统计制度、方法、统计数据差异分析等技术交流。

  十二、进行人员互访、交流、观摩学习及专题研讨。

  第四章 请求程序

  第九条 请求的方式

  请求方海关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请求,并附所需文件。如情况紧急,请求方海关可提出口头请求,但应尽速以书面方式加以确认。

  第十条 请求的内容

  一、依据本协议所提出的请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