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八、加强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建立与ECFA货物贸易有关的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十、对暂准货物通关事项进行合作。
十一、进行海关贸易统计合作,定期交换贸易统计数据,进行贸易统计制度、方法、统计数据差异分析等技术交流。
十二、进行人员互访、交流、观摩学习及专题研讨。
第四章 请求程序
第九条 请求的方式
请求方海关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请求,并附所需文件。如情况紧急,请求方海关可提出口头请求,但应尽速以书面方式加以确认。
第十条 请求的内容
一、依据本协议所提出的请求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