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第五条 风险管理
双方海关应注重识别高风险企业及货物,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AEO)认证制度,便利货物通关。
第六条 透明度
双方海关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提高透明度:
一、公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关的规定。
二、设置必要的咨询点,受理行政相对人相关业务咨询。
三、一方海关规定有重大修正,且可能对本协议的实施产生实质影响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海关。
四、应一方海关请求,另一方海关应就已公布并影响行政相对人规定的变动情况提供信息。
第七条 行政救济
双方海关的规定应赋予行政相对人对海关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