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第二条 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执行海关程序及进行海关合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促进双方海关程序的简化及协调,提高通关效率,便利ECFA的执行。
二、便利两岸人员及货物的往来,促进两岸贸易便利与安全。
第二章 海关程序
第四条 便利化
一、双方应确保海关程序及其执行具有可确定性、一致性及透明性,其海关估价、商品归类等规定应与世界贸易组织或世界海关组织有关规定相一致。
二、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利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的通关,并逐步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无纸化通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