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资料  >  行政法规  > 正文

《拘留所条例》(2012.04.01)

2012-05-16 15:36 来源:中国政府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4号

  《拘留所条例》已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孟雅诗]

涉台常识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